(2016)苏0682执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陈伟、张翠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陈伟,张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96号。被执行人陈伟,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翠翠,女,1992年3月7日出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伟、张翠翠信用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陈伟、张翠翠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69097.89元、逾期利息含滞纳金1538.2元。二、如被告陈伟、张翠翠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陈伟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苏F×××××)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如被告陈伟、张翠翠有任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被告陈伟、张翠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后,由钱柳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9097.89元、利息855.85元、滞纳金682.35元,案件受理费782.5元,执行费97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本院依职权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目前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82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