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玉花与刘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花与被执行人刘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自动履行了(2017)吉240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花与被执行人刘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