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936号原告王某1,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农民。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池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