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63号申请人:王红霞,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法定代表人:杜福永,董事长。被申请人:杜福永,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本院审理申请人王红霞诉被申请人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王红霞与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明松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花园南四区7号楼1单元8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72011和财产保全担保人王云霞与唐波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花园南四区12号楼2单元9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72310。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红霞与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明松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花园南四区7号楼1单元8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72011。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王云霞与唐波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花园南四区12号楼2单元9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72310。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