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平与常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常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60号申请人韩平,女,生于1975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常德华,女,生于1972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韩平与被执行人常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6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