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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喜福、任淑萍与姜明芸、张景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福,任淑萍,姜明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喜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任淑萍,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明芸,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喜福、任淑萍与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明芸、张景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54997元,本息合计4254997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4日),期后利息继续按涉案合同计算;二、被告姜明芸、张景奎逾期不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喜福、任淑萍所有的房屋坐落于二道镇白山大街农业银行北侧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安图县房权证二道镇字第000211**号;面积为666.1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二道白河字第000193**)及房屋位置上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安他(2014)第210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喜福、任淑萍承担完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明芸、张景奎追偿。案件受理费40840元,由被告姜明芸、张景奎、王喜福、任淑萍负担。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喜福、任淑萍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喜福、任淑萍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后,都不属于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2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喜福、任淑萍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26执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喜福、任淑萍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进行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姜明芸、张景奎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王喜福、任淑萍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