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开封腾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腾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开封腾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封腾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2003)杞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开封腾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杞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是政府机关,且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指定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罚款、封存账簿等执行措施,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9日履行20万元义务,但对剩余债务仍拒不履行。本院拟对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杞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杞县平城乡人民政府乡长王海东的人大代表资格,杞县人大常委会暂未回函如何处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