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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福林、税祥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林,税祥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税祥海,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赵福林与被上诉人税祥海合同纠纷一案,赵福林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福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赵福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福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上诉人赵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