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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许万炳与张庆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炳,张庆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511号原告:许万炳,男,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谭其举,山东锦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后,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炳诉被告张庆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万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炳撤回对被告张庆后的起诉。审判员  李玉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