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志军申请执行张敏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军,张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张敏娟,女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与被执行人张敏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敏娟已给付赵志军4500元,剩余部分赵志军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