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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双与杨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双,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杨桂兰,现住农安县。原告刘双与被告杨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桂兰的银行存款4万元。刘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桂兰的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