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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述华、张述芹与杨述发、孙凤和、张成积、张积友、万家岭镇太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华,张述芹,杨述发,孙凤和,张成积,张积友,万家岭镇太平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078号原告:张述华,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张述芹,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杨述发,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孙凤和,男,57岁,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张成积,男,54岁,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张积友,男,65岁,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万家岭镇太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兆金。原告张述华、张述芹与被告杨述发、孙凤和、张成积、张积友、万家岭镇太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述华、张述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华、张述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述华、张述芹承担。原告已交1375元,剩余135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宵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