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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与谭文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谭文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777号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22号之11第1卡。法定代表人:韩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晓文,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职员。被告:谭文森,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群芳,女,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诉被告谭文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泳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