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世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东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号文蔚大厦*楼3/**单元。法定代表人:邓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莲、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号文蔚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邹东才。被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高科利大厦裙楼4C-407。法定代表人:陈喜书。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东支行与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分别为(2002)深中法执字第336号、(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305号、(2011)深中法执字第297号。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剩余执行款未划付为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前次执行中尚有执行款854219.01元在本院提存未予划付。扣缴本次申请执行费12419.01元后,本院已将剩余款841800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恢复执行的理由已执行完毕,其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