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宝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韩宝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67号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陈巴图,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韩宝龙,男,32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宝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宝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