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4361号原告陆帅,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法定代表人于学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彩香,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立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帅,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彩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帅诉称,2016年9月23日6时30分,原告驾驶车辆辽A×××××行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太原街交叉路口南200米处,被被告驾驶的辽M×××××解放牌货车撞坏,被告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正在投保期间内。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620元,车辆维修费3,4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3,400元,且已经将维修费给辽宁政大政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0时44分,闻良东驾驶原告陆帅所有的辽A×××××号车辆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南九路时与王军驾驶的辽M×××××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陆帅对车辆进行维修,10月28日维修完毕。另查明,辽A×××××号车辆系营运车辆,每天停运损失为27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肇事车辆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维修费发票复印件、结算单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因原告陆帅的车辆进行维修,且该车辆系营运车辆,造成停运产生损失,考虑到车辆的维修时间,本院确定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为1,450元。关于原告陆帅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的维修费3,400元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已经将车辆维修费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且被保险人未将该款项支付被原告陆帅,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陆帅停运损失1,45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陆帅维修费3,4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珊本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