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心高与苏州章怡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章怡服装有限公司,方心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3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章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尹西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文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海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心高,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章怡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心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怡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计算方心高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之后的11个月工资时,将其中0元和400元两个月工资认为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个月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1680元,上诉人认为该解释与法有悖。劳动法对于最低工资的保障是在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20.83天的情况下工作单位才应该支付最低工资,方心高有一个月才上几天班,另一个月一天都没有上班,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最低工资,明显损害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故双倍工资应是按每月劳动者得到的实际工资计算,即24485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方心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心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章怡公司支付方心高加班工资差额70609元;2、支付双倍工资差额73294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326元;4、支付失业金损失3360元;5、章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方心高系章怡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3月入职,在职期间章怡公司未为方心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心高在章怡公司工作至2015年9月1日。在2014年5月起至2015年5月期间(2014年3月未发放工资),章怡公司向方心高每月发放工资为2300元、2535元、2450元、2600元、2600元、2550元、2650元、2650元、400元、3750元、0元、4200元、2350元。2015年9月15日,方心高向章怡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上载明因章怡公司未为方心高依法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心高现与章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章怡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该通知。2016年方心高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章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该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确认章怡公司向方心高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385元,驳回其他请求。方心高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一审法院。另查,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方心高向仲裁委员会陈述:我从2014年3月入职,做小套工作,合同未签,社保未缴纳,正常2500元每月,每月给1000生活费,工作至2015年9月1日或2日就离职了,小孩从部队退伍我回老家装修去了,后来我对张书银说单位总是拖欠工资你也别做了,后来我们就走了,张书银因为拉不下面子比我多做了几天。以上事实由方心高提供的仲裁裁决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递单、银行工资对账单、章怡公司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和一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方心高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明确表述其于2015年9月1日后离职,章怡公司亦认为方心高属于自动离职,而且方心高自2015年9月2日起未再至章怡公司上班,该行为与方心高、章怡公司在仲裁时对于方心高属于自动离职之陈述相互印证,现方心高又主张其不属于自动离职,其言行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与其9月2日起不再来公司上班的事实亦并不相符,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方心高自2015年9月2日起自动离职,其现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方心高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章怡公司未依法与方心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方心高支付双倍工资。方心高入职后11个月的工资分别为2300元、2535元、2450元、2600元、2600元、2550元、2650元、2650元、400元、3750元、0元,对于其中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个月的工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1680元,因此章怡公司应向方心高支付上述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为27445元。关于失业金。方心高属于自动离职,不属于章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主张失业金无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方心高主张的加班工资,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实难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章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心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7445元;三、驳回方心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章怡公司负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章怡公司应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亦即计算期间中的400元及0元这二个月工资金额是否应按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计算。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章怡公司主张上述二个月工资之所以是400元和0元,是由于方心高当月只上几天班或都没有上班,其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供的职工出勤表系其单方制作,未有方心高签字确认,且方心高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出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鉴于章怡公司未能就方心高的出勤情况进行举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方心高在该二个月提供了正常劳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章怡公司应以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1680元支付方心高这二个月工资,并无不当。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章怡公司应向方心高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2744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章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章怡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祝春雄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