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苏梅贤与张美展、杨赛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梅贤,张美展,杨赛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213号原告:苏梅贤,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张美展,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赛宾,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梅贤与被告张美展、杨赛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梅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赛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苏梅贤自愿申请撤回对杨赛宾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梅贤撤回对杨赛宾的起诉。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