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凤芬、覃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芬,覃大文,陆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芬,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覃大文,男,1966年7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陆菊斌,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刘凤芬与被执行人覃大文、陆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凤芬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大文、陆菊斌归还借款人民币11500元(第二期还款)及利息2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大文、陆菊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覃大文、陆菊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覃大文、陆菊斌主动私下与申请人协商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2000元。被执行人覃大文、陆菊斌随即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即:给付案款11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2元。至此,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