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毕长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毕长珍,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男,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浩瀚,男,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长珍,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路16号2-7。法定代表人:陶传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长珍、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598元,承担执行费8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E33375号已被重封,无法实际处置,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