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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殷某某、沈某某、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殷某某,沈某某,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121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1楼单元1、9及10。负责人:施铭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璟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南街87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财。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殷某某、沈某某、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晓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