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荣庆与周侠、金开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侠,金开成,金金,张超平,马荣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开成.委托代理人:袁秀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荣庆。再审申请人周侠、金开成因与被申请人马荣庆、金金、张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字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周侠、金开成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马荣庆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2、担保即使成立,担保范围也应当是152000元。截止周侠出具保证书,马荣庆只出借了152000元,而不是289000元。3、金开成本人未在保证书签名,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未对此进行签定,该事实认定错误。马荣庆、金金、张超平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关于被保证主体的确定是否正确。原审法院认定被保证主体时,结合担保背景,分析探究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申请人系自愿为其儿子金金提供担保。原审对于被保证人的判断符合常情。根据申请人原审中的陈述,在资金被他人卷走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儿子金金,对马荣庆债权自愿担保。金金系万事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承揽业务,万事实通公司虽有金金股份,但还有其他两名股东,且其他股东股份多于金金,被申请人将款项交于金金托管,被申请人认为其交易相对人也是金金,在出现风险时,被申请人要求金金个人出具欠条,也表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与金金交易。在此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真实意思系为金金担保,符合事实。关于担保范围。申请人认为,在其担保期间内只发生了152000元的借款,与事实不符。2012年7月4日,申请人签字担保时,已发生的借款为289000元。申请人认为,保证人签字的时间是2011年7月4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保证时的时间为2011年7月4日。关于金开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主张金开成未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上的名字和指纹不是金开成本人的,故金开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金开成在保证书上留有签名。原审经过多次审理程序,申请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对金开成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侠、金开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