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祥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祥彬,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辩护人奚友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祥彬及其辩护人奚友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的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祥彬无证驾驶皖K×××××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慎城镇二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水宾馆路段时,驶入逆向车道,刮到陈任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皖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祥彬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张祥彬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祥彬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祥彬及其辩护人奚友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任、江晓燕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驾驶员、车辆信息、前科查询、户籍证明、伤情诊断证明书、病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彬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祥彬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祥彬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祥彬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祥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但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张祥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祥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蕾审 判 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