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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3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州瑞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瑞圭商贸有限公司,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3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瑞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瑞圭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3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瑞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州瑞圭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热依汗古丽·阿布都热西提审 判 员 阿卜力克  木  ·麦麦提代理审判员 胡     敏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远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