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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普兰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曲洪梅、张德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普兰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曲洪梅,张德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347号原告:大连普兰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台山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曲洪梅,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告:张德辉,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普兰店市人民政府莲山街道办事处土地助理,住普兰店市。原告大连普兰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洪梅、张德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普兰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大连普兰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