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水松、郑家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水松,郑家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水松,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郑家千,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现羁押于厦门监狱,申请执行人洪水松与被执行人郑家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家千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水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 员( 张阿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