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卢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济南市长清区某某局某某科负责人,现任济南市高新区某某中心某某部负责人,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窑头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袁国民,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1月19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2月6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0日、4月1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市长清区某某局(以下简称长清区某某局)为机关法人。2008年5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主持该局某某科工作,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有认真填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的职责。2010年,被告人卢某某审核上报材料,为济南市长清区某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某某水泥厂)申报淘汰20万吨产能水泥立窖生产线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某某水泥厂获得10万吨产能的奖励资金150万元。2011年5月,某某水泥厂再次申报包括已获奖励资金的10万吨产能在内的20万吨产能水泥立窖生产线的奖励资金。卢某某明知前述10万吨产能不应再次申报奖励资金,而向济南市某某局上报申请材料,致使某某水泥厂获得20万吨产能水泥立窖生产线的奖励资金22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0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卢某某系按局领导指示做资金申报的基础工作,2011年5月18日《关于申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补助资金的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出于领导指示和安排;2、卢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关损失已经追回,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卢某某主体身份的事实长清区某某局为机关法人。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主持该局某某科工作,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有认真填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的职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长清区某某局是机关法人。2、长清区某某局任命文件和职责证明证明:卢某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任某某科负责人,负责某某科全面工作。某某科主要负责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对困难企业进行帮扶、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某某科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文件要求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3、证人王某某(长清区某某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卢某某自2008年1月开始主持某某科工作。某某科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节能政策、节能计划、节能指标、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工作。4、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至2012年9月,我担任长清区某某局某某科负责人。某某科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节能政策、节能计划、节能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通知等。二、被告人卢某某滥用职权的事实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下发通知及管理办法,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被告人卢某某作为某某科负责人,审核某某水泥厂上报的淘汰20万吨产能水泥立窖生产线材料,为该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后该厂获得10万吨产能的奖励资金150万元。2011年5月,某某水泥厂再次申报包括已获奖励资金的10万吨产能在内的20万吨产能水泥立窖生产线的奖励资金。卢某某明知依据规定前述10万吨产能不应再次申报,而向济南市某某委员会上报申请材料,致使某某水泥厂获得20万吨产能水泥立窖生产线的奖励资金22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0万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认定某某水泥厂2011年重复申报淘汰10万吨落后产能项目,骗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50万元。2013年年底,济南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从长清区财力中将150万元收回。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接检察机关电话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后随办案人员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以自首论。本案审理期间,某某水泥厂向本院退缴1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的流程是省里给市里下达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市里再把指标分解至各区县。某某水泥厂将申报材料报给某某科,某某科审查后与财政局企财科负责人现场实地查看,然后由某某科起草上报文件,经我签批后报财政局签批,再报到市里,获得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某某水泥厂于2010年获得奖励资金150万元。2011年,卢某某接到市里要求申请资金的通知后,就给分管领导侯某某汇报,侯某某给我汇报时只说上级让申报资金,但没讲清是哪级资金。因为当时某某水泥厂经营困难,我们就开会研究尽量为某某水泥厂争取资金,卢某某负责行文。后某某水泥厂获得奖励资金220万元2、证人郑某某(济南市某某委员会原政策法规处处长)的证言证明:政策法规处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关停五小企业中央奖励资金。奖励落后产能项目资金有中央和省级二种,但我们处没有申报过省级的资金。2011年5月9日,省某某委下达了关于组织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紧急通知,我们于5月10日转发给各个区县局,要求按照规定申报。3、证人辜某某(系济南市某某委员会组织人事处主任科员)的证言证明:我于2010年1月到济南市某某委政策法规处工作,8月份开始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是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享受过奖励资金的不能再次享受。我参加了2010年7月9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核查验收工作,当时和处长郑某某一起到某某水泥厂项目现场验收,某某水泥厂就只有两条立窑生产线。2011年5月9日,省里通知申报奖励资金,我们要求5月12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至我处。5月18日14时左右,卢某某将申报资料及申报文件送到我办公室,我问他是否符合要求,卢某某说符合,我就领他到处长郑某某办公室,卢某某汇报了某某水泥厂符合申报要求之类的话。郑某某给我说符合要求按程序上报,我就上报了。2011年某某水泥厂申请的就是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虽然省市也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但我们当时下发文件要求申报的就是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证人曹某某(某某水泥厂原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某某水泥厂共两条立窖生产线,年产能20万吨。2010年,区某某局某某科通知某某水泥厂于当年6月底淘汰两条立窖生产线,让我申报材料。我把材料报给卢某某审核后,到了大约12月份,15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水泥厂,厂里归还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2011年,因某某水泥厂存在困难,虽然也考虑到不符合有关规定,某某水泥厂还是通过长清区某某局申请淘汰两条立窖生产线,卢某某当时说根据规定再报不符合要求,我们向他说厂里经济困难要求多争取国家资金,卢某某表示给市某某委领导沟通后再说,后又表示先报报看看。因为是相同的两条立窖生产线,我们把2010年的申报材料上报后,卢某某、区财政局和市某某委的人都到现场看过,到了11月,22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水泥厂,厂里归还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5、2010年度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济南市财政局、长清区财政局文件证明:2010年,某某水泥厂申请淘汰20万吨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200万元,申报淘汰的主要设备为∮3.2*11m机械化立窑1台,∮2.6*9m机械化立窑1台。2010年12月,该厂获得10万吨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50万元。6、财建(2011)180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证明:该办法某某章第四条规定,“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7、山东省某某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紧急通知证明:2011年5月9日,该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市于2011年5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按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等,报至产业政策处。8、济南市某某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紧急通知证明:2011年5月10日,该委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申报范围为本地区列入国家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未享受到国家补助的企业,申报材料和按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于5月12日前报至政策法规处。9、2011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证明:2011年5月18日,济南市长清区财政局、长清区某某局以济长财企字(2011)1号“关于申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补助资金的报告”向济南市财政局、市某某委申请资金补助300万元。10、山东省某某委出具的关于2011年长清区某某水泥厂淘汰落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委要求各市于2011年5月16日前上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资金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不得重复申报。济南市于2011年5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上报了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要求生成的电子文档,其中2个为长清区某某水泥厂,一个为8万吨,一个为12万吨。11、证人焦某某(山东省某某委产业政策处副调研员)出具的情况说明(附邮件截图)证明:2011年5月17日,济南市某某委员会的辜某某通过邮件第一次上报了按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要求生成的电子文档,邮件名称为“济南市淘汰落后奖励资金表格”,附件为“济南淘汰落后产能详表”。5月19日通过邮件再次上报了按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要求生成的电子文档,邮件名为“济南淘汰落后申报中央资金企业汇总表”,其中2个为某某水泥厂,均为2010年淘汰项目。12、侦查人员在辜某某电脑中提取的材料证明:长清区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材料于2011年5月18日创建,济南淘汰落后申报中央资金汇总表于2011年5月19日创建。13、2011年度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济南市财政局、长清区财政局文件证明:2011年,某某水泥厂申请淘汰20万吨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300万元,申报淘汰的主要设备为∮3.2*11m机械化立窑1台,∮2.6*9m机械化立窑1台,后实际获得20万吨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20万元。14、某某水泥厂、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等证明:2010年12月22日,某某水泥厂收到奖励资金150万元,用于偿还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011年11月30日,某某水泥厂收到奖励资金220万元,用于偿还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5、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结论证明:2010年,某某水泥厂申请淘汰两条20万吨产能立窖生产线,获得淘汰10万吨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50万元。2011年再次申报上述淘汰20万吨产能项目,获得淘汰20万吨落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20万元。该办事处认定某某水泥厂重复申报了淘汰10万吨落后产能项目,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50万元。16、济南市长清区财政局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的《关于济南市长清某某水泥厂15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收回情况的说明》证明:2013年12月30日,济南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从长清区财力中将150万元收回。17、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接检察院电话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后随办案人员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8、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明: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为省里给市里下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划,市里把指标给分解到区里,我们区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只能安排给某某水泥厂。某某水泥厂申报材料报给我们后,我们审查并与财政局到某某水泥厂实地查看,再由我起草上报文件,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到财政局,以两局文件的形式报到市里。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其中一条为“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我们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申报审核把关。长清区某某水泥厂共申请三次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010年获得奖励资金150万元;2011年获得奖励资金220万元。某某次上报时,当时我分别给分管领导侯某某和王某某局长汇报说这个企业上报过,问他们还报不报,报了财政局也不一定批,侯某某和王某某都说企业比较困难,让我先组织材料报一报,问问市里。我就给市经委政策法规处的郑某某处长打电话请示,郑某某处长答复先报材料看看。这样我通知某某水泥厂,让他们厂报申报材料,我审核后,起草上报文件,经局领导同意后,我报给财政局企财科王某某科长,王某某报经财政局领导同意后,以两局文件的形式上报。当时知道再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符合规定,但又想跟市里要点资金解决企业困难,所以就以补助资金的名义写的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卢某某系自首,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济南市长清区某某水泥厂退缴的一百一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某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翠玲书 记 员 叶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