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98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0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1981-1991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凯宁,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先东。 上列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创意图片、编辑图片和影视素材运营平台。原告秉承创新、专注、专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国及海外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图片、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服务对象覆盖报纸、网站、杂志期刊、出版社、电台、电视台及其他新媒体客户,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影像公司,也是视觉中国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根据GETTY公司2016年8月13日出具的《授权确认书》,原告自2016年8月13日起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表,有权自行或再次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作为唯一有权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懒猴科技”微博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十一张(具体详见附表),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或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每案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3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于庭审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出具《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集团公司已指定原告担任该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GettyImages集团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且,原告有权授权(经GettyImages集团公司允许)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原告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该附件A中包括了Stockbyte、TheImageBank等品牌。上述《授权确认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 原告在其网站(www.vcg.com)上刊载有涉案十一张图片(图片编号、品牌、内容详见附表),上述图片右下方均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及图片编号的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申明及基本信息,版权申明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基本信息处载有图片的编号、尺寸、品牌、授权方式、版权所有等,其中版权所有显示为“1995-2017©视觉中国”。原告于庭审时称“1995-2017”是指图片首次发表时间为1995年,2017是网络纪实时间。 2015年2月6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就名为“懒猴科技”的新浪微博使用图片情况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当庭核验该证书对应保存的懒猴科技证据保全文件,显示该微博新浪认证为“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该微博主页左侧显示有被告的公司名称,行业类别为消费类电子-其他数码产品,关注99,粉丝89361,该微博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十一张被控侵权图片(被控侵权图片的使用情况、比对情况详见附表)。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每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又查,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说明》,称原告系其全资子公司,为凸显和宣传“视觉中国”品牌,视觉中国集团旗下企业在经营时均会使用“视觉中国”。故原告在www.vcg.com网站展示的摄影作品上标注了“视觉中国”的水印及图片信息栏中有“©视觉中国”字样。视觉中国公司对www.vcg.com网站上展示的摄影作品不主张著作权权利,相关著作权权利由原告行使。 再查,被告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50万元。 以上事实,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域名备案信息公共查询单、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工商注册信息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十一张图片,该十一张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的标志,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对原告出具的《授权确认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微博上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十一张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撤回第一项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使用涉案图片时未尽合理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十一案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2500元,十一案共计27500元。原告诉请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十一案合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7500元; 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十一案共计550元[已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懒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幸 越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表: 序号 案号 图片编号 图片内容 侵权作品使用处 比对情况 1 1981 dv090023e 中老年人 “懒猴科技”微博2014-3-27 12:21的微博配图 一致 2 1982 73075554 商务人士 “懒猴科技”微博2014-1-24 10:17的微博配图 一致 3 1983 124046067 两个人、讨论 “懒猴科技”微博2014-1-15 14:18的微博配图 一致 4 1984 71044858 商务人士、两个人 “懒猴科技”微博2014-1-15 15:13的微博配图 一致 5 1985 111659203 握手、合作 “懒猴科技”微博2014-1-18 8:16的微博配图 一致 6 1986 130895557 男商人、成功 “懒猴科技”微博2014-1-19 8:34的微博配图 一致 7 1987 sb10069940k-009 人群、合伙 “懒猴科技”微博2014-1-26 23:51的微博配图 一致 8 1988 71029408 女商人、笔记本电脑 “懒猴科技”微博2014-1-30 21:13的微博配图 一致 9 1989 71926948 青年人、皱眉头 “懒猴科技”微博2014-2-9 21:02的微博配图 一致 10 1990 124046070 女商人 “懒猴科技”微博2014-2-23 18:47的微博配图 一致 11 1991 71055426 掰手腕、竞争 “懒猴科技”微博2014-3-13 11:34的微博配图 一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