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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范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范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032号原告:朱某,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范某,男,36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范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盖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