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立辉 罚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258号被执行人:何立辉,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所地翁源县。本院审理的何立辉犯贩卖毒品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立辉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处罚金人民币10000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2016年12月9日移送,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对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控,并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何立辉名下银行存款765.60元,并依法上缴国库。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房产、车辆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尚未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执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伟才审 判 员 张 雄助理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