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92号原告: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经济开发区(凤凰乡三合村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9806683-6法定代表人:马玉新,公司经理。被告: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凌志淼,公司经理。原告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森茂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计2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