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明文与被申请人冯军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文,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420号申请人:易明文,女,汉族。被申请人:冯军,男,汉族。申请人易明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军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下路华宇司西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易明文自愿以与汪建忠共同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油房街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明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军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下路华宇司西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二、对申请人易明文与汪建忠共同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油房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易明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