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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有明、叶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有明,叶艳红,郑珊珊,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梅有明,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叶艳红,女,1966年4月4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郑珊珊,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郑威,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梅有明与被执行人叶艳红、郑珊珊、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34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有明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艳红、郑珊珊、郑威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艳红、郑珊珊、郑威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梅有明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