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雪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雪,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676号原告吴红雪,女,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白莲池村11组。委托代理人杨其玖,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3号办公楼四楼。代表人雍军,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雪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1元,由原告吴红雪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采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