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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4栋15层01室。法定代表人:黄承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