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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春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兰,女,1983年5月18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涉嫌交通肇事罪。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1-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春兰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春兰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春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