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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69号原告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615191XB,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C幢4-6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李兴祥,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9210-0。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张贵群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