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深教与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深教,黎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530号原告:谢深教,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黎晓刚,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谢深教诉被告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谢深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深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敏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