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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掖顺达五谷粮行与高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顺达五谷粮行,高旭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183号原告:张掖顺达五谷粮行。经营者:罗莉,该粮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谱,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敦煌市,身份证号×××。被告:高旭峰,男,现年约40岁,甘肃省定西市人,现住敦煌市。原告张掖顺达五谷粮行与被告高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掖顺达五谷粮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掖顺达五谷粮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掖顺达五谷粮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掖顺达五谷粮行负担。审���长李岭代理审判员  杨风乐人民陪审员  李会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年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