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玉峰、郭林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玉峰,郭林泉,胡华芳,高永梁,王伟,朱晓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437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沈长圩街50号。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告:郭玉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郭林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胡华芳,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永梁,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王伟,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朱晓金,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峰、被告郭林泉、被告胡华芳、被告高永梁、被告王伟、被告朱晓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