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罗浮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黄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献旁,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村菜场路24-2号。法定代表人:陈成罡,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称中,华达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华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达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华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建珍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翰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