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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孝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188号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委托代理人关春义,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立宝,系公司员工。被告海孝武,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孝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