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34号原告:武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曹某某,男,46岁。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