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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34号原告:武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曹某某,男,46岁。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