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卢赣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赣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18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赣生,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彭泽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赣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赣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卢赣生到晋江市深沪镇南春社区“欧某2”服装店旁边一个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郭某1一部自行车(无法估价)。2.2016年7、8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卢赣生到晋江市深沪镇“深港”公司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廖某一部自行车(无法估价)。3.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赣生到晋江市深沪镇金屿社区“鸿盛”超市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卢某一部自行车(无法估价)。4.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赣生到晋江市深沪镇“金丝”服装厂围墙内,盗走被害人方某一部自行车(无法估价)。5.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赣生到晋江市深沪镇华峰村五七路5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6.2016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卢赣生到晋江市深沪镇华峰村华峰南路13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施某一部自行车(无法估价)。7.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卢赣生到晋江市深沪镇华峰村“兴亿”食品商行车库内,盗走被害人徐某一部自行车(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卢赣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赣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1、廖某、卢某、方某、陈某、施某、徐某的陈述,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赣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一部被盗的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卢赣生退赔被害人郭非非、廖继光、卢振水、方明、陈秀秦、施婉瑜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