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军玲与孙连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玲,孙连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991号原告:王军玲,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孙连召,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王军玲与被告孙连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