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妹与刘凤林、王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妹,刘凤林,王强,刘树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128号原告:王妹,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媚,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林,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强,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第三人:刘树国,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妹诉被告刘凤林、王强、第三人刘树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妹承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