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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与被告马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770号原告:祁某,男,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被告:马某1,女,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祁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祁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叶峰霄人民陪审员  石得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慧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