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正东方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正东方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磨刀桥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6551-9。法定代表人:朱红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中正东方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社区青龙山***号。组织机构代码:68834921-8。法定代表人:吕俊珍。申请执行人宁波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中正东方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247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