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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5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99号。主要负责人:梁建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街。主要负责人:张志刚,行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3513元,减半收取101756.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