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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健安与彭健、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安,彭健,王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244号原告:梁健安,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彭健,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王金秀,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原告梁健安与被告彭健、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健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梁健安负担。审判员  易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